见到代理所这样一个申请文件,
独权1:
一种冷凝器上加有化霜回路装置的空调器,……
独权2:
一种提高空调冷凝器化霜效率的方法,……
这个化霜的空调器和化霜的方法,讲得就是同一件事,一个说成产品,一个说成方法,我们觉得独立权利要求2完全是在重复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必要再写出来,而且审查指南提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得六种情况为:
(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iii)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iv)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v)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 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这个案子出现得情况不同于以上六种,尽管说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不局限于以上六种情况,但是本案中这种写法是不是有必要,允许这样写吗?
请高人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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