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的冲突之处

2007-10-1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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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详解》在有关新颖性的条款中规定:“在判断新颖性时,只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对比,所谓“单独一份现有技术”,通常是指物理意义以上独立存在的各个现有技术。以专利审查中应用最多的专利文献为例,是指每一份由其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所构成的单独一份专利文件。”
而《审查指南》中又规定在判断新颖性时,“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现在的问题是,一份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结合究竟可否用来判断新颖性?详解的解释来看,一份对比文件就是一份现有技术,可以判断新颖性;而指南又明确否认。真是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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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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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10-17 17:15:21

Re: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的冲突之处

再多看几遍就明白了,刚开始都困惑的,但这并不表明指南写得不对,有的地方因为汉语的原因不得已为之,有的地方是故意留着实际操作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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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0-17 18:50:15

Re: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的冲突之处

在所剩无几的生命里,又被代理人考试给吞没了一年;所以实在没有理由对与此有关的对象抱有好感;

还是看事实。

出版指南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的操作还是为了让人看不懂?是理论研讨还是实务引导?
一个要申请专利的人需要知道私权和公权的区分么?需要了解虚拟人格和实体的区分么?

比如要去北京,给张地图就好了,不用说地图是从哪个年代才开始出版的,怎么绘制的,绘制的厂家是哪个,成本多少,

只要地图是最新版本的,清晰可辨,道路标明,自然就能找到。

并不是说指南写得不好,是有些部分细致到不可理解,有些部分模糊到互相打架。
绕的弯子太多。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10-18 06:23:18

Re: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的冲突之处

楼上的感概不失为一种提高效率和尽量保证程序上公正的方法,在现阶段也算是一种进步。
但是每个人,尤其是被公权力统治的人不能活在浑浑噩噩之中,不能说地图教你去哪你就往哪,因为谁也不敢保证地图不会有错,谁也不敢保证绘制地图的人不会有意或无意的出错,所以每个人心里应该始终有着自己的方向,不能找不着“北”。
我们要经常拷问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这样法律才不会被统治者当作愚民的幌子;我们要深究法律不这样规定的原因,这样的法律才会被老百姓用作治官的利器。法治和民生的路行得艰难,但是只要行得有意义,我们就要笑着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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