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详解》在有关新颖性的条款中规定:“在判断新颖性时,只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对比,所谓“单独一份现有技术”,通常是指物理意义以上独立存在的各个现有技术。以专利审查中应用最多的专利文献为例,是指每一份由其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所构成的单独一份专利文件。”
而《审查指南》中又规定在判断新颖性时,“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现在的问题是,一份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结合究竟可否用来判断新颖性?详解的解释来看,一份对比文件就是一份现有技术,可以判断新颖性;而指南又明确否认。真是无所适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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