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详解>中提到这么一段话:
“专利权人虽然签订了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但他仍然可以将该专利转让与第三人,不影响被许可人与其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承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因为专利权转让而使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例如停止许可合同的实施),它可以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请问
1、在后的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究竟能否禁止在先的专利被许可人继续实施专利?(是否可类比于“买卖不破租赁”?)
2、如果受让人有权以违约为代价禁止实施,那么该违约责任究竟是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承担,还是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详解的解释来看似乎有些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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