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2007-10-1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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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1.方舟子在网上看到署名为马龙的《大象的体毛为何非常稀疏》的文章后,触发灵感,自己也撰写了一篇名为《大象为什么不长毛》的文章,并写道:有一个科学爱好者注意到了这一点。我收到他写的题为《大象的体毛为何非常稀疏》的小论文,……。
在上述情况下,下面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方舟子的做法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侵犯马龙的著作权。
B.方舟子的做法不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马龙的著作权。
C.方舟子引用马龙的这篇文章不必征得马龙的同意,也不需要向马龙支付报酬。
D.方舟子引用马龙的这篇文章应当征得马龙的同意,但不需要向马龙支付报酬。

2.在关于为什么大象的体毛会变得非常稀疏的问题上,马龙的文章提出了四种观点,而方舟子在其文章中对马龙的提出的四种观点中的第一个观点进行了断章取义的引用,并作了否定性的评论,但没有提到马龙的另三个观点。随后,方舟子在其文章中,又以马龙提出的第三种观点为基础,作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肯定性的论述,并且没有说马龙的文章已经肯定性地提到该观点。中国青年报的“冰点探索”栏目的“一言堂”在2007年10月10日登载了方舟子的文章。
在上述情况下,下面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方舟子的做法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侵犯马龙的著作权。
B.方舟子的做法不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马龙的著作权。
C.中国青年报登载这篇文章不必征得马龙的同意,但应当向马龙支付报酬。
D.中国青年报登载这篇文章应当征得马龙的同意,但不需要向马龙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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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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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特派特  注册会员 | 2007-10-15 01:28:09

Re: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这是你遇到的问题,不是什么考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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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5 03:23:59

Re: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第一题的答案是B,因为方舟子没有指明作者姓名,而是采用:有一个科学爱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二题的答案是B。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6 16:12:57

Re: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审查指南)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既然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怎么又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谁能解释一下上面的问题。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6 16:24:13

Re: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一般是指驳回已生效,就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只要案子还活着,没死,就可以提,例如“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N多老师都讲过的吧。
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7-10-17 06:13:45

Re: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那怎么样才算一件案子死了呢?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7 06:48:22

Re: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fengsha2k wrote:
那怎么样才算一件案子死了呢?
驳回已生效(未提复审),撤回、视撤过了提出恢复的期限,复审维持驳回决定但申请人未起诉,等。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7 17:07:13

Re: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我的问题是在考试的时候,考题为以下判断是否正确:
原申请已被驳回,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已撤回,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8 15:52:34

Re:请教一个问题

在2006年的专利代理人考试的专利法律知识的第四十一题
41.专利申请文件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
B.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地址
……
在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国家知识产权条法司编著的试题解析中,对此题中的“及”作了如下的分析定义:
以“及”字联结,表明两者必须同时出现,缺一不可。因此仅仅是“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地址”
并不构成不予受理的情形,则以下判断是否是正确的?
.缺少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单独出现)

在审查指南中有很多这样的话:例如:以著名的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以“及”字联结,表明两者必须同时出现,缺一不可,则以下判断是否是正确的?
以著名的建筑物如天安门的外观设计能被授予专利权(单独出现)
以领袖肖像为内容的外观设计能被授予专利权(单独出现)
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7-10-20 04:30:49

Re:二道来自现实的关于著作权的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5.1关于分案申请
      “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关于这句话的理解,本人认为原申请被驳回的三个月内,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如果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其余情况例如撤回、视撤过了提出恢复的期限,复审维持驳回决定但申请人未起诉,就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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