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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far  中级会员 | 2007-10-13 18:14:10

Re: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后,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如果在期限内,重新提出合格的文本应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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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chong  注册会员 | 2007-10-14 02:21:20

Re: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后,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这种情况应该提出恢复权利要求请求吧
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7-10-14 18:38:26

Re: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后,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按照细则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可以看出恢复权利主要针对于期限的延误,而作出的补救措施。
    但是比如,在初步审查关于保藏及存活证明和请求书的一致性时,保藏及存活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应当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的措施?
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7-10-14 18:42:27

Re: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后,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按照细则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可以看出恢复权利主要针对于期限的延误,而作出的补救措施。
但是比如,在初步审查关于保藏及存活证明和请求书的一致性时,保藏及存活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应当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的措施?
再比如,在审查分案申请的类别应一致性时,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的措施?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10-14 21:02:23

Re: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后,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这两种情况 没有补救措施。所以 申请人或代理人必须十分谨慎。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7-10-18 07:41:42

Re: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后,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fengsha2k wrote:
按照细则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可以看出恢复权利主要针对于期限的延误,而作出的补救措施。
但是比如,在初步审查关于保藏及存活证明和请求书的一致性时,保藏及存活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应当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的措施?
再比如,在审查分案申请的类别应一致性时,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否还有补救的措施?

一般视为未提出可以恢复,特殊情况除外。
保藏证明4个月内补正不合格的,只能删除关于申请文件里生物样品的部分。
分案申请类型不同是不予受理,不是视为未提出,不能恢复,要重新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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