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答复审查意见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我想,你可能设想的情况是,修改后的两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落在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的。这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没有超过原权利要求,但是这样修改是否能够被允许,还要看修改后的两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及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被记载在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如果没有出现过,那么即使其保护范围落在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也是不能被允许的。
irenezhao wrote:
请问如果将原独立权利要求改为两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
谢谢 [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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