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为A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A+B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为A+B+C

如果A+C也构成技术方案且符合三性并在原始说明书中有记载,审查意见认为claim1和claim2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否将A+C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这样的修改在主动修改时肯定没问题,但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能否能被接受?
分享到 :
0 人收藏

7 个回复

倒序浏览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7-10-12 02:47:00

Re:一个问题,请同仁讨论

答审议也可以这么修改,与主动修改要求差不多
只要不超出原文记载范围就可以
但是如果是答复无效宣告就不能这么改
广告位说明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10-12 04:47:04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合并权利要求的一个问题,请同仁讨论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否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据此,就楼主所述的情况,如果是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那可以被审查员接受;否则,一般是不会被审查员接受的。
具体的理由也可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节,该节中表述的非常清楚: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对于修改的方式出现下列情况以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这些情况包括:
(1)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而楼主所述的情形,当1和2不具备专利性时,方案3(A+B+C)就应当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这种情况下如果增加或者替代一个A+C的技术方案,那么依据上面(1)~(4)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不予接受你的修改。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10-12 07:53:49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合并权利要求的一个问题,请同仁讨论

(1)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这里所说的独立权利要求是相对于修改前的而言,因此将a+c 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实际是相对于原有权利要求来说是缩小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符合要求的。
同时克服了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缺陷,属于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的修改。
所以,完全符合要求。
chenliduo  注册会员 | 2007-10-12 16:39:51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合并权利要求的一个问题,请同仁讨论

A+C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
everman  注册会员 | 2007-10-12 17:32:53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合并权利要求的一个问题,请同仁讨论

可以这么改的,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在独权中增加特征,从而对独立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至于二楼说得那些不能接受的几种情况,本案都不符合,因此审查员应与接受。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10-12 17:44:00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合并权利要求的一个问题,请同仁讨论

不允许,原权利要求不包括这个方案,如果原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1就允许了.
dumuqiao_65  中级会员 | 2007-10-26 05:13:23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合并权利要求的一个问题,请同仁讨论

可以,一方面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另一方面又在说明书里有记载,因此是可以的,不一定非要在权利要求里出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