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问题

2007-10-12 01:28
28895
《审查指南》中提到:“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这段话有些难以理解,如果有如下权利要求书: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A、B。
2、根据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C。
3、根据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D。
这种情况下,审查指南中定义的合并应该是指权利要求2和3的合并,即修改成:
2、根据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C、D。
但是上述审查指南中又提到,在权利要求1未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合并式修改。这样问题就来了:
这种合并式修改所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改动是怎样的改动呢?删除或增加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无效中都是不被允许的阿?(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
这种改动可否理解为必须将修改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也合并呢,但这种合并又不符合合并式修改的定义(相互无从属关系的权利要求才能合并)。不知道这段话究竟是要表达一个什么意思?希望有高人能指出这段的立法原意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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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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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7-10-12 02:58:41

Re: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问题

也就是说你只能先将引用主权利的一项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并入主权利后,在保证主权利有新颖性创造性后才可以考虑从属权利要求的合并或者删除.
因为主权利有新颖性创造性后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一定有新颖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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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fo  注册会员 | 2007-10-12 03:33:31

Re: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问题

放弃某一独立权利要求时,该独立权利要求项下的没有引用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此时,原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仍然存在于新的权利要求中。

参考本人的习作:《钩》
请留意权项9和权项10,就是考虑到如果按常规的写法,将来在无效程序中才可以合并修改,不如直接将可以合并的技术特征直接合并好,放在权利要求的最后。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在实审时可以简单地一步步地退守,不需过多修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可以在《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直接守住实施例,而不致于,在检索时就被全部认定不具专利性,此时即便是找个朋友来提个无效,权利人作了修改,专利行政部门也不会按新的权利要求再出一份检索报告给你,误时、被动。
当然,我们公司的代理人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相互之间没有实质关联的技术特征不应当生硬的放到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

1、钩,由一细长杆件弯制而成,包括环部、杆部、钩部;环部呈三角形,环部由顶端的横杆和自横杆二端向下延伸并汇扰的二斜杆组成;杆部由并列设置的二竖杆组成,二斜杆自环部底端向下延伸构成杆部的二竖杆;钩部由并列设置的二钩体组成,二竖杆自杆部底端向前作钩状延伸构成二钩体;其特征在于,
二钩体底部之横断面上,单个钩体之高度均大于单个钩体之宽度;
横杆之横断面上,其高度大于厚度,且
钩部之钩底处于横杆之轴心沿横杆之高度方向形成的平面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细长杆件之横断面为圆形,横杆之厚度及二钩体底部之宽度均通过机械压扁成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细长杆件之横断面上,其高度大于厚度,横杆之厚度及二钩体底部之宽度均等于细长杆件的厚度,所述横杆通过扭制方式实现其轴心沿其高度方向形成的平面上通过所述的钩部之钩底。
4、根据前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钩,其特征在于,二钩体底部之横断面上,单个钩体之高度均为宽度的1.3至1.7倍。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钩,其特征在于,二竖杆通过焊接方式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钩,其特征在于,二竖杆通过焊接方式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钩,其特征在于,钩部所在之平面垂直于环部所在之平面。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钩,其特征在于,钩部所在之平面垂直于环部所在之平面。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细长杆件之横断面为圆形,横杆之厚度及二钩体底部之宽度均通过机械压扁成型;二钩体底部之横断面上,单个钩体之高度均为宽度的1.3至1.7倍;二竖杆通过焊接方式连接;钩部所在之平面垂直于环部所在之平面。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细长杆件之横断面上,其高度大于厚度,横杆之厚度及二钩体底部之宽度均等于细长杆件的厚度,所述横杆通过扭制方式实现其轴心沿其高度方向形成的平面上通过所述的钩部之钩底;二钩体底部之横断面上,单个钩体之高度均为宽度的1.3至1.7倍;二竖杆通过焊接方式连接;钩部所在之平面垂直于环部所在之平面。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10-12 04:11:55

Re: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问题

楼上的说法不失为一种点子阿,我以前在写权利要求书时,也是希望尽可能将在引用过程中将实施例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囊落到一条从属中,但是引来引去不仅占用权利要求,而且保护范围变窄,现在像你这样把一条最完整的作为一个从属真是很有新意!呵呵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10-12 18:04:31

Re: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问题

所谓\"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就是指独权的删除,因为无效程序中独权只允许删除方式的修改,注意两个从权合并后的方案是A+B+C+D面不是C+D,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2 19:24:11

Re: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问题

所谓“他们认为相互之间没有实质关联的技术特征不应当生硬的放到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我认为在实施例支持的时候可以将多个技术特征放入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实施例不支持的话当然不能放入一个从属权利要求。
楼主的问题在于楼主没有明白,在无效中,删除权利要求1后,权2的内容变为独立,A+B+C,权3的内容变为独立,A+B+D,此时可以将二者合并,即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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