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这种情况算是绕过了专利吗

2007-10-11 01:25
28743
如题,一个制备专利包括三个步骤a,b,c,如果改变a步骤中的起始反应物,但b和c步骤未改变,这种情况算绕过了专利吗?
分享到 :
0 人收藏

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7-10-11 16:19:36

Re:请教,这种情况算是绕过了专利吗

算了
广告位说明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1 16:32:38

Re:请教,这种情况算是绕过了专利吗

还要看a步骤中的起始反应物与原来的反应物是否是等同的。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7-10-12 17:00:14

Re:请教,这种情况算是绕过了专利吗

判断是否侵权的两个最主要的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其基础都是分析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涉及的多余指定原则目前已经不常用了)。
制备方法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什么呢?至少包括:
1、起始原料
2、反应步骤(包括反应路线和反应条件)
3、终产物
因此,理论上,如果上述三个方面的必要技术特征有一个改变了,那么,全面覆盖原则就不适用了。但是,这种改变是否不侵权,还要看是否适用于等同原则。
在我国,多年来虽然等同原则早已运用于我国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但我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等同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在实践中仅凭个人对等同原则的理解来适用这一原则。为了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使人民法院运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时有明确的依据,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等同原则明确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司法原则。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实践中,认定是否等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有关等同原则的详细解释可以看这个链接:
http://www.qdmc.gov.cn/admin/alpx/html/200542710451541.htm
(作者陈明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