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权是否成立,你想的太多了。别试图把优先权理解为是在后申请之整件申请的优先权,你的问题就完全可以自已解决了。
/与原案的方案相同,该方案当然具有优先权(如,因费减原因,先后申请文件完全相同);
/用了原案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该实施例具有优先权;
/如你讲的,二个申请提升一个上位后申请,那么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一定是该上位的一个下位,完全可以作为一个从属权项,该从属权项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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