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层层盘剥的著作权人

2007-10-9 08:07
21112
题目:
1、下述条文中的著作权人是指谁?
2、录音与录像有何不同,致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经录音制作者许可;而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则既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又要录像制作者许可?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不用向录音制作者付报酬?而如是录像制品则要付报酬给录像制作者,对吗?
4、我有个形象比喻,过去地主收租层层盘剥,著作权人现在就是依法层层剥皮。正是基于这个认识,录音与录像制作者的剥皮权如此天壤之别,匪夷所思?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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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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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特派特  注册会员 | 2007-10-10 03:43:02

Re:层层盘剥的著作权人

你附上的条文上不是写着:录音是要支付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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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zhangzhiyi  新手上路 | 2007-10-10 06:43:39

Re:层层盘剥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
第一个: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个: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三个: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
第四个: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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