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鸟巢”国家体育场-享有何种知识产权

2007-10-9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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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近日起诉十余家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侵权使用国家体育场(“鸟巢”)建筑形象一事,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近日发表了谈话,认为“鸟巢”作为北京奥运会主会场,其形象不仅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且早已成为全球瞩目的本届奥运会乃至“新北京,新奥运”的代表性标志。目前,距北京奥运会开幕已不足1年,“鸟巢”外观也已完整展现,这个意义将更加凸现。因此,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作为“鸟巢”的业主采取上述法律措施,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维护北京奥运会的国际形象,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秩序,维护奥运会的景观管理和市场开发秩序。

  这位人士透露,根据中国政府承诺履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包括奥运会场馆形象在内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管理范畴。根据国际奥委会要求和奥运会规则,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及许可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合作伙伴、特许生产企业、新闻机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本届奥运会场馆形象进行商业和非商业的使用。同时,北京奥组委也有责任协助场馆业主为场馆形象的赛后开发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础。其中,既包括通过奥运会赞助企业的广告、特许商品的开发,规范展示、宣传场馆形象,也包括协助场馆业主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到国家体育场,北京奥组委更是很早就与其业主建立了良好沟通和协助,最近热销的“鸟巢”模型特许商品就是双方合作的成果。从国家体育场项目招标开始,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即已就“鸟巢”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权益保障等工作与有关管理单位和业主建立了经常性联系,并将继续全力支持、配合业主依法为维护“鸟巢”形象采取的一切措施。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最后指出,保护和规范使用北京奥运会场馆形象,建立并维护奥运会场馆形象的正常使用秩序,对体现在北京奥运会筹办工作中信守对外承诺、维护国家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鸟巢”业主——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近来发现,国内一些企业未经允许,擅自将国家体育场特有的“鸟巢”设计形象,作为广告背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进行商业使用。该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将包括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大企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十余家被告企业每家提出了400万元的经济索赔。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上述案件。

根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上述场馆是包括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那还有什么知识产权受保护呢。如果有特殊性的建筑都受知识产权保护,那天安门、故宫、天坛和长城等是不是也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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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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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特派特  注册会员 | 2007-10-9 04:21:28

Re:“鸟巢”国家体育场-享有何种知识产权

1、奥运场馆本身和奥运会没关系,难不成奥运结束以后,鸟巢就停用了?显然他不是专门用于奥运的;
2、奥运知识产权条例里面没有这个项目。
3、建筑物本身外观、构造,享有著作权,这是肯定的,但是不等于对他的摄影或者摄像也一定需要征得建筑物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同意。

拍照,是一种对建筑物的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处于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的拍照属于合理使用,显然建筑作品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就是一件艺术品,虽然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提及建筑作品,但是参照英国版权法的明确规定,以及郑成思的观点,可以自由拍照。1997年永定土楼纪念章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摄影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然而此种复制,在我国法律上毕竟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案例也逐渐产生。摄影作品的营利性使用毕竟是利用了建筑物的美感或其它影响,从法理意义上讲,无论摄影作品本身包含了摄影人的构思和劳动,但或多或少,其作品也是利用了建筑物权利人的劳动。这里面的立法主要应当是考量两种创作之间的权力平衡,任何一方的权利都不能被无限制滥用。

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出发点有两个:标志本身有独创性,使智力劳动成果,应当予以保护;第二,标志本身的使用意味着相关商品与奥运本身的联系的暗示,应当予以控制。著作权角度,上面已经讨论了。那么与奥运的联系上讲,如果广告的构思本身的确让人产生某种联想,否则,我认为公众一般本身不会把这个广告联想为奥委会或者组委会对公告相关商品的指定或授权。更何况,这个赛场是叫国家体育馆,而不是奥运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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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sn  注册会员 | 2007-10-9 05:16:09

Re:“鸟巢”国家体育场-享有何种知识产权

分析透彻。
但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把美术和建筑作品归为一类(四)美术、建筑作品,可见是认同建筑作品的艺术特性,也就符合对处于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的拍照。
但是不是合理使用呢
我们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看 ,十二种合理使用都没有提到商业利用或者说包含商业利用的性质。大致分为教学研究用、公益使用、行政执法和新闻报道4类,并不包括各种宣传、复制等会直接产生商业利益的利用。
因此构成了商业使用就不应当是合理使用,侵犯了其复制权。
但是具体到一个国家的公共建筑(国家体育场),不准商业使用,人们观念似乎无法接受。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0-9 17:30:47

Re:“鸟巢”国家体育场-享有何种知识产权

某人甲拍照了鸟窝A以后得到照片B;照片B的著作权属于拍照的甲,如果他人复制了甲的照片B,就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美国著作权法有详细说明;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也有说明;

另外,既然是公共建筑,只能从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有10个北京人见到这个鸟窝9个就想撒尿,那么,就应该拆除,因为妨碍了公共利益。

这种事情只有咱们才有,有个美国人在大街上走被莫名其妙的风给卷起来摔成重伤,最后是起诉市政规划盖了许多大楼,大楼之间的间距太小,造成空气流动异常产生了怪风。

当然了,人权么,就是生存权;实践已经证明,咱们的人权比美国好5倍;
实践来说,不让你用就别用了;要看清楚背后老大是谁。干么跟老大较劲呢?这不是找死么!!!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7-10-9 18:37:18

Re:“鸟巢”国家体育场-享有何种知识产权

告你没商量,
herofar  中级会员 | 2007-10-10 02:12:09

Re:“鸟巢”国家体育场-享有何种知识产权

colinmentor wrote:
某人甲拍照了鸟窝A以后得到照片B;照片B的著作权属于拍照的甲,如果他人复制了甲的照片B,就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美国著作权法有详细说明;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也有说明;

另外,既然是公共建筑,只能从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有10个北京人见到这个鸟窝9个就想撒尿,那么,就应该拆除,因为妨碍了公共利益。

这种事情只有咱们才有,有个美国人在大街上走被莫名其妙的风给卷起来摔成重伤,最后是起诉市政规划盖了许多大楼,大楼之间的间距太小,造成空气流动异常产生了怪风。

当然了,人权么,就是生存权;实践已经证明,咱们的人权比美国好5倍;
实践来说,不让你用就别用了;要看清楚背后老大是谁。干么跟老大较劲呢?这不是找死么!!!
这分析的更透彻 ,中国是个行政大于司法的国度,至少实践上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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