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初步审查
6.2.1.4(外国优先权)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 ,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可见需要申请人完全不一致才需要转让,举例,在先申请申请人为A/B/C/D,字面理解就是在后申请人只要有A/B/C/D的任一一个或多个,都不需要转让。但是条款后补充了与在先申请申请人多个不一致的则需要转让(其实这句话与前面意思不统一)。因此可以理解为没有增加或改变申请人,即使减少如只有A,也不需要转让。
6.2.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本国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只要不一致就得转让,不论是增加E还是变成ABC或者ABCE。
可见两者要求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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