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都在看撰写的东西,尤其是《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习题解析汇编》;现在列出两个问题,请扬兄给矫正下。

顺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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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0-7 17:50:00

自卸式汽车翻斗

1. 自卸式汽车翻斗,\"有曲面的底部(10)\"不属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应该属于写入独立权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

即: 翻斗截面呈多边形或者曲线是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

德国专利公开的技术:
1.焊接在翻斗外表面上的加固用型钢
2.翻斗有焊接的双层钢板的底,并将该底沿纵向制成部分圆柱面形.
3.翻斗圆柱面形的底坐落在固定在车架上的直条状的有矩形截面的钢板制的托架上

按照专利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分析方法,

我认为:
\"部分圆柱面形\"没有揭示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翻斗是整体钢板压制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或者曲线;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横截面形状和翻斗整体钢板压制这一特征;公开的是部分圆柱面形.本发明没有加固用的型钢,一样可以达到不变形的效果,

抑或着说,本发明与现有技术解决的共同问题在于克服翻斗在升起过程中的变形,现有技术采用的方式是,焊接加固板;本发明采用的是,通过改变翻斗的形状,使翻斗在升起过程中不变形;

但是采用本发明减少了切割钢板,减少了组装焊接的工作,降低了制造成本.

关于对比文件德国专利的分析:

德国专利需要在翻斗底面另外焊接加固板,还是没有解决另外添加加固板的问题;其横截面不是单一的曲面,其曲面是附载翻斗底面上的,对于翻斗底面的形状,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对于能从技术文件中唯一得出的技术内容才作为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发明的启示,对于模糊的表述,不能作为技术启示.

所以我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自卸式汽车的翻斗,包括翻斗,托架,所述的翻斗前端与安装在车架上的举升器的举升端铰接,其后段通过轴连接在车架上,所述托架固定在车架上,其特征在于,所属的翻斗横截面为曲线或者多边形.
自卸式汽车翻斗.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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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0-7 17:54:52

磁带盒

磁带盒,权利2中的技术特征应该并入独权.

\"凸出部\"与\"沟槽\" 的宽度关系应该属于必要的技术特征在独权中表述;

说明书中的表述已经说明,如果没有凸出部,融化的塑料不能顺利流过缝隙,盒子无法成形;而且突出部在本发明中只有一种位置关系,没有其他的形式,或者说其他的实施方式;

或者说,如果凸出部宽度小于沟槽的宽度,是不可能的;凸出部宽度大于沟槽宽度是凸出部存在的基础,否则就没有凸出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1(2),宽度关系是必不可少的,应该并入独权.
磁带盒.JPG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2 05:30:01

Re:自卸式汽车翻斗

你好,

本题最初撰写的参考答案如下:
1、一种自卸式汽车的翻斗及其托架的结构,包括翻斗(6)、托架(5),所说的翻斗(6)有曲面的底部(10),其前端与安装在车架(1)上的举升器(9)的举升端铰接,其后端通过转轴(7)连接在车架(1)上,所说的托架(5)固定在车架(1)上,其特征在于,不在翻斗(6)的外表面上设置加固用的型钢,翻斗(6)的曲面底部(10)落坐在与其有相同曲面的起车架作用的托架(5)中。

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德国专利)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不必在翻斗的外表面上设置加固用的型钢”;“翻斗落坐在……托架中”对于本发明来说是一个必要的技术特征,也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德国专利)所具有的特征。

在给出书中的参考答案时,考虑到尽量避免使用否定特征,因此去掉了“不必在翻斗的外表面上设置加固用的型钢”这一特征,而给出了现在的参考答案。

如今再来考虑这道题,可能还是在独权中加入“不必在翻斗的外表面上设置加固用的型钢”这一特征更好一些。



colinmentor wrote:
1. 自卸式汽车翻斗,\"有曲面的底部(10)\"不属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应该属于写入独立权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

即: 翻斗截面呈多边形或者曲线是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

德国专利公开的技术:
1.焊接在翻斗外表面上的加固用型钢
2.翻斗有焊接的双层钢板的底,并将该底沿纵向制成部分圆柱面形.
3.翻斗圆柱面形的底坐落在固定在车架上的直条状的有矩形截面的钢板制的托架上

按照专利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分析方法,

我认为:
\"部分圆柱面形\"没有揭示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翻斗是整体钢板压制的,横截面为多边形或者曲线;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横截面形状和翻斗整体钢板压制这一特征;公开的是部分圆柱面形.本发明没有加固用的型钢,一样可以达到不变形的效果,

抑或着说,本发明与现有技术解决的共同问题在于克服翻斗在升起过程中的变形,现有技术采用的方式是,焊接加固板;本发明采用的是,通过改变翻斗的形状,使翻斗在升起过程中不变形;

但是采用本发明减少了切割钢板,减少了组装焊接的工作,降低了制造成本.

关于对比文件德国专利的分析:

德国专利需要在翻斗底面另外焊接加固板,还是没有解决另外添加加固板的问题;其横截面不是单一的曲面,其曲面是附载翻斗底面上的,对于翻斗底面的形状,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对于能从技术文件中唯一得出的技术内容才作为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发明的启示,对于模糊的表述,不能作为技术启示.

所以我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自卸式汽车的翻斗,包括翻斗,托架,所述的翻斗前端与安装在车架上的举升器的举升端铰接,其后段通过轴连接在车架上,所述托架固定在车架上,其特征在于,所属的翻斗横截面为曲线或者多边形.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2 06:22:11

Re:磁带盒

有关权利2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应该并入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是在撰写中会遇到的一类典型问题,也就是如何在“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和“取得稳固的权利”之间进行取舍的问题。

本例中,现有技术由于“底壁沟槽的限制” ,使得“熔融树脂流经沟槽上方空腔时降低了流动速度,导致盒体下半部的压注成型效率很低,不适合大规模生产,还容易在盒体上产生焊接线或者其它类似线条。”

当凸出部的宽度大于沟槽的宽度并且覆盖住沟槽时,可以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使得注塑时,流向沟槽部分的熔融树脂完全畅通无阻。

不过如果就此认定“凸出部的宽度大于沟槽的宽度并且覆盖住沟槽”就是一定是必须的技术特征,就会使技术方案的范围变得较小。并且,也可以考虑到,只要有“凸出部”的存在,即使其宽度不大于沟槽的宽度、没有覆盖住沟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熔融树脂的流动,只是效果不能和其相比,但相比现有技术还是多少能有所改善。

当代理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时,作为代理人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申请人的利益。这时应当尽可能的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将进一步的特征写入紧随之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中。这样,今后不论是审查员还是无效请求人提出不同意见时,都可以随时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权利要求的修改保留了相应的余地。

本题也是一道往年考试中的实务真题。从这几年的实务考试的题目来看,参考答案也比较倾向采用这种原则,上述内容有时也会被作为实务考查的内容之一。




  
colinmentor wrote:
磁带盒,权利2中的技术特征应该并入独权.

\"凸出部\"与\"沟槽\" 的宽度关系应该属于必要的技术特征在独权中表述;

说明书中的表述已经说明,如果没有凸出部,融化的塑料不能顺利流过缝隙,盒子无法成形;而且突出部在本发明中只有一种位置关系,没有其他的形式,或者说其他的实施方式;

或者说,如果凸出部宽度小于沟槽的宽度,是不可能的;凸出部宽度大于沟槽宽度是凸出部存在的基础,否则就没有凸出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1(2),宽度关系是必不可少的,应该并入独权.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0-12 18:58:00

Re:磁带盒

非比寻常 wrote:
有关权利2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应该并入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是在撰写中会遇到的一类典型问题,也就是如何在“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和“取得稳固的权利”之间进行取舍的问题。
本题也是一道往年考试中的实务真题。从这几年的实务考试的题目来看,参考答案也比较倾向采用这种原则,上述内容有时也会被作为实务考查的内容之一。  
谢谢您的答复,说一下其他的事;
对于撰写中的范围控制比较难确定,看了吴管乐先生的书,我的撰写比较起答案来总是显得繁琐,
根据曾经有人讨论过的上位概括法,如果现有技术人员根据权利限定确定的其他实施方式不能达到发明的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那么这个权利要求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
所以我认为指南在这里说的是,范围大的权利要求,一定包括了其限定范围内所有的技术方案,并能解决问题。这里说的范围概括不仅仅是阅读的技术人员提出,说明书中也应当有这方面的说明才对;A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列举其他的实施方式,只有一种实施方式,是否不应该采用上位概括?比如吴管乐先生的书中的《活塞密封环》一例, 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储油环着周向方向延伸”但权利要求书中出现“储油结构”;那么这个储油结构又是什么呢?这种范围没有说明书支持,

或者说: 如果说明书中提到的技术手段只有一种,没有提到其他的实施方式,不能采用概括手法,即使有教科书之类的佐证说明是惯用手段的替换,也应该在说明书中指明。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5 01:21:03

Re:磁带盒

你好,

对于撰写中的保护范围的确定的问题,在代理实践中,应尽可能的为申请人争取到更大的保护范围,在考试中也往往要求采用这样的原则来处理。

相比代理实践,考试中在实施例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较上位的概括方式,这主要是受考试篇幅所限。但在代理实践中应尽可能的补充更多的实施方式,对于没有举例的实施方式,今后在答复意见或无效中只能将其作为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来说明。如果其确实是教科书或技术字典中记载的内容,并且不是本发明的主要内容的,可以不在申请文件中写明,公知内容是可以在今后通过证据的形式来补充说明的。

总之,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是代理人首先要争取的目标,对于概括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能完全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往往是第二步要才考虑的问题,并且今后还有补充公知常识的机会。当然,如果申请人能够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配合代理人,就扩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提供更多的实施方式,将是最为理想的。进一步,代理人也可以主动补充一些可能的实施方式以支持权利要求,并请申请人确认,这是成为一个优秀的代理人所应该具备的能力。




colinmentor wrote:
谢谢您的答复,说一下其他的事;
对于撰写中的范围控制比较难确定,看了吴管乐先生的书,我的撰写比较起答案来总是显得繁琐,
根据曾经有人讨论过的上位概括法,如果现有技术人员根据权利限定确定的其他实施方式不能达到发明的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那么这个权利要求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
所以我认为指南在这里说的是,范围大的权利要求,一定包括了其限定范围内所有的技术方案,并能解决问题。这里说的范围概括不仅仅是阅读的技术人员提出,说明书中也应当有这方面的说明才对;A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列举其他的实施方式,只有一种实施方式,是否不应该采用上位概括?比如吴管乐先生的书中的《活塞密封环》一例, 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储油环着周向方向延伸”但权利要求书中出现“储油结构”;那么这个储油结构又是什么呢?这种范围没有说明书支持,

或者说: 如果说明书中提到的技术手段只有一种,没有提到其他的实施方式,不能采用概括手法,即使有教科书之类的佐证说明是惯用手段的替换,也应该在说明书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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