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公民代理的作用

2007-10-7 17:44
30454
审查指南中规定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既然如此,公民代理不能参与口审的辩论,其作用会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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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7-10-7 23:24:20

Re: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公民代理的作用

yuxibin wrote:
审查指南中规定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既然如此,公民代理不能参与口审的辩论,其作用会不会受影响?
\'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公民代理意思是:
1)在口审过程中代表请求人或专利权人陈述意见,陈述意见即为公民代理请求人或专利权人进行口审辩论.2)公民代表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当庭接收合议组或来自对方的转送的与口审有关或其他文件.
此刻,公民代理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没有大的区别,而且当庭可以转换.
因此,不会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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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xibin  中级会员 | 2007-10-8 00:13:58

Re: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公民代理的作用

陈述意见即为公民代理请求人或专利权人进行口审辩论
楼上说的有依据吗?
zls0  认证会员 | 2007-10-8 00:44:00

Re: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公民代理的作用

你引用的(5)就是依据,实际就这样执行的,在口头审理中时常遇到有些代理人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席口头审理。
orfo  注册会员 | 2007-10-8 02:12:05

Re: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公民代理的作用

yuxibin wrote:
陈述意见即为公民代理请求人或专利权人进行口审辩论
楼上说的有依据吗?

无效程序中的公民代理,除与代理机构共同代理时,不能作为收件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文件外,实际操作中其它权利并未受到限制。

其实如果对指南中的限制没有信心的话,可以
1、以公民代理人个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共同提起无效请求;
2、若上述请求未被受理,你又不愿意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的话,还可以公民代理人个名义、被代理人名义同时提起二个无效请求,所有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均在二件请求中主张。

无效程序中,除单纯为了拿一纸受理通知应付法院外,完全可以选择以代理人个人的名义提起无效请求,这样作的好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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