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
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3) 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但是这样的引证方式是否达到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参见本章第2.2.6节。
其中\"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这句话令人费解,是否应该改为\"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这样说是否更清楚,因为申请人在申请时是无法预测其申请的公开日的,也不可能预测其引证的一个尚未公开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将来的公开日,所以干嘛要讨论将来时呢,讨论现在时或过去时应该完全满足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和创造性中关于现有技术的要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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