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5第四款:以交付日为送达日的情况,国知局可以自行规定,这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一项权利。实践中,绝大部分情况,还是按照审查指南中所规定的,直接送达的一般仍以交付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收到日。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接受文件的都是代理机构,因此往往还要经过十五日才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日。
starluan wrote:
审查指南P449
直接送交:
直接送交的通知和决定,以通知或决定上注明的发文日为交付日,自交付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细-5第四款: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问题:直接交付的文件难道不以给到当事人手里的日子(即细则上说的交付日为送达日)为送达日吗?直接交给的文件为什么还要等15天后才算收到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