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重大问题求助:补充实施例的问题

2007-10-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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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关于某种零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指明该零件的宽度为5MM-8MM,但是说明书中并未提到该零件的宽度尺寸.

  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到了这一点,那么,申请人答复时面临如下选择:
1.直接将\"该零件的宽度为5MM-8MM\"补充入说明书;
2.在说明书中补入两个实施例, 在实施例中零件宽度分别取为5MM和8MM.

大家觉得这两种修改方法哪种可以?还是都可以?还是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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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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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0-5 17:23:46

Re:重大问题求助:补充实施例的问题

专利申请是CASE BY CASE 的。没有具体案情都很难说。

你的情况基本上:
1.可以。
2.绝对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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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b1982  注册会员 | 2007-10-5 20:04:14

Re:重大问题求助:补充实施例的问题

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如果第一种可以的话第二种应该也可以啊.
对第二种情况不行麻烦给出指南上的依据.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5 22:10:06

Re:重大问题求助:补充实施例的问题

第二种明显超范围啊,仔细看看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关于修改的要求。
另外,如果是从属权利要求里定义了尺寸的话,删除该权利要求也可以啊,没什么影响。
dumuqiao_65  中级会员 | 2007-10-26 16:42:41

Re:重大问题求助:补充实施例的问题

实施例一般不允许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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