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luan wrote: 审查指南p233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共同申请人。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代理机构,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 是否从此处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书面答复审查意见,代表人可以单独完成;在进行会晤的时候,应当由所有申请人一起参加,如果仅仅是代表人参加的话,此代表人需要特别授权,即参加会晤也属于共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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