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处理

2007-10-2 07:54
47811
审查指南P23
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审查指南P432
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属于不予授理的情况。

问题:
分案申请改变的处理为什么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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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5 06:38:31

Re: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处理

在申请阶段,分案申请如果改变申请类别属于不予授理的情况。在初审阶段中如果发现属于不应当受理而被受理的改变类别的分案申请时,则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结案处理。由于两者是不同的审查阶段,因此处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初审时因为之前已经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因此此时就按视为未提出处理。


starluan wrote:
审查指南P23
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审查指南P432
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属于不予授理的情况。

问题:
分案申请改变的处理为什么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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