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P22: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问题:
1、 假如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马上就去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经过审查以后,在两个月期限届满前就作出了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公告。对于从登记/公告日起到“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这段时间还能去提分案吗?
2、 假如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马上就去办理登记手续。但是专利局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还没有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从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一直到“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还可以提分案吗?
如果这种情况要是可以提,要是出现提分案后原专利又被授权了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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