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2007-10-2 07:53
54401
审查指南P22: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问题:
1、  假如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马上就去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经过审查以后,在两个月期限届满前就作出了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公告。对于从登记/公告日起到“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这段时间还能去提分案吗?

2、  假如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马上就去办理登记手续。但是专利局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还没有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从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一直到“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还可以提分案吗?
如果这种情况要是可以提,要是出现提分案后原专利又被授权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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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5 06:23:54

Re: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根据细则42的规定,《审查指南》将提出分案申请的时间界定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因此只要在上述两个月期限之内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如果今后出现重复授权的现象,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两件专利之间进行选择。

starluan wrote:
审查指南P22: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问题:
1、  假如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马上就去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经过审查以后,在两个月期限届满前就作出了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公告。对于从登记/公告日起到“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这段时间还能去提分案吗?

2、  假如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马上就去办理登记手续。但是专利局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还没有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从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一直到“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还可以提分案吗?
如果这种情况要是可以提,要是出现提分案后原专利又被授权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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