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得对。
记者日前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了解到,物权法第四编在创设诸如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等一些新的制度规则的同时,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同时也导致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之间的诸多冲突,由此会引发一些担保法与物权法适用上的衔接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表示,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中均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次应当按照立法法与物权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第三,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等方面,人民法院将重点加以关注。
为什么不废掉担保法呢?搞得我们头脑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