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要求本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号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了优先权要求费。
(3)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5)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我的问题是细则第七条规定延误优先权的期限不能恢复,这里又规定一些情况下可以恢复,两者是不是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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