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抵触申请申请人不同的情况请教老师

2007-9-30 22:51
57883
请问:

在判定抵触申请的时候,只要申请人部分不相同即认为是他人的申请。那么:如果在后申请人少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审查员发出一通认为在后申请由于存在抵触申请而不具有新颖性之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将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减少(假如减少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说至少在先申请就不构成在后的抵触申请了呢?

谢谢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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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30 23:41:31

Re:关于抵触申请申请人不同的情况请教老师

你好,

如你所述的情况,在前后两件申请的申请人变更为相同之后,两件申请将不再构成抵触申请。不过这时又将出现重复授权的问题,申请人将面临选择放弃其中一项相同的内容。因此,处理抵触申请的方式,还是应该将产生抵触的内容彻底消除为最好。



sapphire_wang wrote:
请问:

在判定抵触申请的时候,只要申请人部分不相同即认为是他人的申请。那么:如果在后申请人少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审查员发出一通认为在后申请由于存在抵触申请而不具有新颖性之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将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减少(假如减少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说至少在先申请就不构成在后的抵触申请了呢?

谢谢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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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ov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0-5 05:28:10

Re:关于抵触申请申请人不同的情况请教老师

非比寻常 wrote:
你好,

如你所述的情况,在前后两件申请的申请人变更为相同之后,两件申请将不再构成抵触申请。不过这时又将出现重复授权的问题,申请人将面临选择放弃其中一项相同的内容。因此,处理抵触申请的方式,还是应该将产生抵触的内容彻底消除为最好。


抵触申请的判断以全文内容为准,而重复授权是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如果这两个申请的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均不相同,那么在满足授权的其他要求下,还是分别可以被授权。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7 06:50:08

Re:关于抵触申请申请人不同的情况请教老师

如果抵触的内容仅出现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那么通过将申请人变更为一致,就可以获得授权,就如所你说的情况。不过这时又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这两项专利申请必须同时转让或变更,如果其中只有一项的申请人发生了变化,则又构成了抵触申请。同时,对于两项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人的变更会带来的后果,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还是允许分别转让更为合理一些。这样问题又返回到了对于法22条有关构成抵触申请条件的判断上来,究竟是以申请日时的申请人来判断,还是以变更后的权利人来判断呢?从现有的规定中还不能明确的得出结论。

从抵触申请这一概念设置的初衷来看,以申请日时的申请人来判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似乎更加便于操作,这样授权后的专利权(包括分案申请)都可以分别转让,不过如果这样,就不能再通过变更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来避免成为抵触申请了。由于这个问题涉及了目前的专利法未明确的问题,所以究竟如何规定更为合理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jjove wrote:
抵触申请的判断以全文内容为准,而重复授权是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如果这两个申请的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均不相同,那么在满足授权的其他要求下,还是分别可以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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