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问著作权的。我是对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这道题目只说利用工作之便,觉得好像对不上“为完成……工作任务”这个规定,是不是我过分谨慎了阿?不过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于职务作品的处理原则倒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