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专利法学习之优先权篇

2007-9-24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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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学习之优先权篇
  外国优先权:
      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几种情况:
      1.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要求优先权超过两项的,每一项单独审查。发和实类型可以互换,期限为12个月,外观只能要外观的优先权,期限6个月)
      2.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受理国(或政府间组织)之一未写或者写错的,审查员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多项优先权一样处理,只不过要写明那项视为未要求的申请的申请号而已)
      3.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号未写或者写错,而申请人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4.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标明受理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多项优先权一样处理,哪个不符合就给哪个发)
    5.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6.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人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申请人期满未能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7.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本国优先权:
    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几种情况:
      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多项优先权,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本国优先权没有外观设计)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后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
    2.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未声明或者写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多项中,对不符合规定的那一项发出通知书)
    3.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完全一致,不包括子集的情况,个人认为是如果要求了国优,则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视撤,且视撤之后不能恢复,涉及申请人的共有利益了,不能由其中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代替全体做决定),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4.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PCT进中国要求优先权:
1.  申请人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准确地写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受理国的名称或政府间组织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的记载一致,审查员发现不一致时,以国际公布文本为依据,依职权进行改正,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国际局向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专利局传送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再填写在进入声明中。对于上述通知提及的优先权事项仍写在进入声明中的,审查员应当依职权删除,并且通知申请人。
3.  审查员不再审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提出、申请人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国际申请日前十二个月之内等已经作出审查,以及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权要求宣布视为未提出。
4.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进入时仍未写明的,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5.  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并且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正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进入声明中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应当附上在先申请的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申请人用传真方式传送在先申请副本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原件。审查员应当将在先申请副本与优先权声明的事项进行核对,确认优先权要求中的错误是由于书写中的疏忽造成的,可以允许申请人改正。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改正请求不予考虑)
6.  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7.  审查员发现国际检索报告中有PX、PY类文献的或者审查员在补充检索中检索到PX、PY类文献的,应当通过专利局PCT处向国际局请求优先权文件副本。若国际局通知专利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按规定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期满仍未提交的,相应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8.  审查员应当以优先权为依据,检查优先权声明中的各项内容,如果与优先权文件记载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9.  在先申请是外国申请,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在先申请人或者其子集,否则,除非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外,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没有声明或者声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审查员引港发出“改正 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供的,申请人无权享有优先权,审查员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10.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在先申请人完全一致,或者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应看作本国优先权,若有R33.2(1)(2)(3)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但是,审查员不按R33.3来处理在先申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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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liduo  注册会员 | 2007-9-25 16:53:53

Re:专利法学习之优先权篇

优先权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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