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也困惑了很久,指南上没找到答案。
以下是我个人的理解,共同探讨一下:
1、确认同样发明创造主要意义在于禁止重复授权。
2、只要不涉及重复授权,现行专利法律并未限制从属专利和交叉专利的存在。
3、因此,判断时需要对所有权利要求逐一与被比专利所有权利要求一一对比。
4、从属专利中的子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 可能与 母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5、交叉专利之各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可能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6、独立权利要求之所有技术特征相同的各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构成同样发明创造;此时,各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未必构成同样发明创造。
7、如果没有抄袭他人技术方案的话,收到依法9、细则13.1驳回,不要放弃,可以主张未涉及同样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还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为克服同样发明创造缺陷,修改的方式可以是权项的合并可删除,也可以法33允许的其他方式,如:
独立权利要求涉及相同发明创造时,合并式修改,
从属权利要求涉及相同发明创造时,删除式修改;
8、事实上,重复授权的确认,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只要不明显,大都留给无效程序了。不过什么新鲜事都有,有些申请人为了实用新型加快审查,还专门花钱作防止重复授权的检索。
纯属个人理解,请高手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