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再问“未提出”的法律效果问题。

2007-9-23 07:46
17030
我原来发过一贴“视为未提出和视为撤回两种程序适用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在该帖的回复中,
fixedstar认为:“视为未提出 可以再提 只要符合分案提出的时间要求,视为撤回则需要恢复权利;视为未提出不可以复议,也不可以恢复权利,因为权利本来就没有丢失,继续提就是。”
后来经hnshh修正后认为:“视为未提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没有提到可以恢复权利。
我今天在看审查指南时又发现在复审无效一章中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
这一下可是彻底晕了,弄了半天视为未提出也可以恢复权利,那跟视为撤回还有什么区别可言?现在就是搞不清楚,视为未提出决定作出以后,究竟是只可以适用恢复程序还是只能够再次提出,还是两种可以任意选择?
我越来越觉得有时候这逻辑关系分得太清楚,反而有时候会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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