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重新组成合议组该怎么理解?

2007-9-23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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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无效复审一章提到:“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
所谓重新组成合议组是指原合议组的所有成员均不得作为新合议组成员,还是说新合议组中可以含有原合议组中的部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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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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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9-23 05:17:32

Re:重新组成合议组该怎么理解?

我的理解是全部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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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qin1898  注册会员 | 2007-9-23 05:26:23

Re:重新组成合议组该怎么理解?

如果从民法角度理解,要另组人选。但指南没有这么严谨,不明确。另外复审委打回去的东东,还是原来的人马去审,这些都是对申请人有不利影响的。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9-23 07:36:58

Re:重新组成合议组该怎么理解?

因为我看到因重新补充证据而再此就同一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时,原主审员是不能参与到新合议组中的,而被撤销而要求重审的案件应该比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所以我也理解为应全部更换!
louqin1898  注册会员 | 2007-9-23 07:40:37

Re:重新组成合议组该怎么理解?

见细则,回避一节,P51复审委曾参与原申请审查的应当自行回避。故旧的一个不留!!!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9-23 08:47:45

Re:重新组成合议组该怎么理解?

这一款“曾参与原申请审查”我觉得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即理解为原“专利申请程序中参与过审查的审查员”,而不能将其扩大理解为“参与过相同专利的所有在先程序”。否则就不会有我上面所说的“在相同专利的二次无效程序中,只要求第一次无效中的主审员不能参与,而参审员和合议组组长可以参与”的规定。
smpan  中级会员 | 2007-9-24 17:14:47

Re:重新组成合议组该怎么理解?

重新组成合议组应该是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重新审查工作,其他人员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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