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事务中有很多繁杂的事务,不同的事情发生时,审查指南都有约定,如何处理。
前不久接受了一个关于本国优先权的问题,我相信问者一定明白优先权的含义,他可能没有明白:“为什么一个国家可以有二个相同的主题的专利申请”,其实只是他们没有看到另外一条:被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撒回,即不再进行受理。
对于分案申请来讲,我也有一个不确定的问题:
1、被分案的原申请是否被视为撒回?
2、原专利申请中不符合专利的单一性要求,其存在二个单独的发明创造,在分案时,
是放弃原来的专利申请,重新分案申请二个专利,
还是可以对原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修改,保留其中的一个发明创造,另外一个发明创造再以分案形态进行再申请??
3、因专利被宣告无效,其主权项被宣告为无效,从而导致后面的数个从属权利要求之后不符合单一性,被要求分案,请问此时的分案是何种情形进行?
4、我一般在写稿子时,会将第一条权利要求写得保护范围比较广,第二条会进行限定,第三条一定要引用到第二条,有可能的时候会引用第一条,如此避免在被部分宣告无效之后,专利仍然有效,并且不需要进行分案申请。请问你对此有何高见!
5、主动分案与被审查员要求分案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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