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有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2007-9-23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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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事务中有很多繁杂的事务,不同的事情发生时,审查指南都有约定,如何处理。
前不久接受了一个关于本国优先权的问题,我相信问者一定明白优先权的含义,他可能没有明白:“为什么一个国家可以有二个相同的主题的专利申请”,其实只是他们没有看到另外一条:被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撒回,即不再进行受理。

对于分案申请来讲,我也有一个不确定的问题:

1、被分案的原申请是否被视为撒回?
2、原专利申请中不符合专利的单一性要求,其存在二个单独的发明创造,在分案时,
是放弃原来的专利申请,重新分案申请二个专利,
还是可以对原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修改,保留其中的一个发明创造,另外一个发明创造再以分案形态进行再申请??

3、因专利被宣告无效,其主权项被宣告为无效,从而导致后面的数个从属权利要求之后不符合单一性,被要求分案,请问此时的分案是何种情形进行?

4、我一般在写稿子时,会将第一条权利要求写得保护范围比较广,第二条会进行限定,第三条一定要引用到第二条,有可能的时候会引用第一条,如此避免在被部分宣告无效之后,专利仍然有效,并且不需要进行分案申请。请问你对此有何高见!

5、主动分案与被审查员要求分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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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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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7-9-23 00:34:53

Re:有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太多的问题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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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9-23 04:26:39

Re:有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1、被分案的原申请不视为撤回;原申请继续有效;通俗地说,所谓分案是要一个变两个,两个都要获得专利,如果分案以后原申请视为撤回,那就没有起到分案的效果;
2、原申请保留一个,另外一个再以分案申请形式提出;
3、你把无效程序跟申请程序完全糅杂在一起了,无效程序中是不会要求你提出分案审请的,只会要求你修改权利要求书,如果修改符合要求可以部分宣告无效,维持部分有效;如果修改不符合要求,全部宣告无效。至于修改的要求,见审查指南吧。
4、这个也是我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多条从属同时只引用权利要求1时,为了保持新颖性或创造性,可以允许的修改究竟有哪些情形,得另请高人。我个人认为,提升了一条从属获得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后,其他的从属可能需要删除。
5、这个区别应该不大,主动分案可能适用的是主动型程序,即不符合要求时,适用视为未提出等处理决定,而被动分案可能还要适用被驳回等处理决定。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7-9-23 04:56:36

Re:有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十分感谢lawenfield 的回复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9-23 16:26:06

Re:有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3、因专利被宣告无效,其主权项被宣告为无效,从而导致后面的数个从属权利要求之后不符合单一性,被要求分案,请问此时的分案是何种情形进行?

此时不需要分案,也没有人会要求你分案,也不符合分案时机,好好看看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关于分案申请的审查部分。
无效阶段你没有分案的机会!!!!所以你的做法“第三条一定要引用到第二条”可以说没有必要。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7-9-24 03:08:28

Re:有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十分感谢zulu 的回答,因为被无效之后的第二条上升为主权项,那么原来的第三条没有引用第二条的情况下,在专利被部分宣告无效之后,必须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且会进行再次公告),此时的第三条就必须放弃。这是我的理解。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9-24 17:25:57

Re:有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关于这个专利被部分宣告无效之后,如何进行再公告的问题,我在一次课上问过老师,但其根本不知道如果进行公告,究竟是谁去编写这一部分的权利要求,是复审委还是代理人?我在实践中遇到过被部分无效的专利,但也没见过其后的再公告,也没有接到过复审委的通知要求重新撰写,如果复审委不做这件事,又没有让代理人来做的话,排版工人恐怕是无法出版的。
对于你所说的情况,权2引权1,权3引权1,但权1被无效后,理应将权利要求1的内容加入到权2和权3中,使二者均成为独立权利要求。此时二者之间虽然没有单一性,但是由于不具备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因此该专利权继续有效,不会出现权3被放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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