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申请日在巴黎公约中的地位,它是有无优先权的极重要条件。其地位优于申请号。如专利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然在我国的法规及指南中好像更重视申请号,如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人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或者在该期限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这样一来,申请日与申请号就出现纷争了,并且表现在分案申请的前后两段指南论述中,令人无所适从。
5.1.1 分案申请的核实
。。。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对于分案申请,除按规定审查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外,审查员还应当根据原申请核实下列各项内容:
(1)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日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
2.3.2.1 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对于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除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号和原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大家注意了!受理程序2.3.2.1在前,审批程序5.1.1在后,受理程序强调申请号,申请号对的,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对填写错的,没说。这是有违常理的,受理程序中也未见对此的更正处理,如果因此而留给审批程序,我认为是未尽审查之职的。因为从不填写,都可以在发的受理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日,而错写的,竟可不查吗?只能表明受理程序重申请号而矣。实际上因未写申请号或错而按一般申请处理,到审批程序中时,恐怕不可能按分案申请处理吧,则也不用去审查申请日的正确与否了。
这就是什么好东东到了中国就会被贪图方便的政府机关搞得不伦不类、混浊不清的又一个典型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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