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著作权有关的问题

2007-9-22 11:43
53853
著作权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问题:
(1)关于民间工艺美术作品,比如根雕,刺绣,按照“以某种有形形式”来说是不能取得著作权的对吗?
如果根雕不可以,那么为什么雕塑就可以呢?

(2)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是指诸如像“鸟巢”、“国家大剧院”、“武汉长江大桥”之类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作品吗?一般的居民楼不包括吧?

(3)对于“鸟巢”、“国家大剧院”之类的建筑作品,肯定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但是对于“武汉长江大桥”,能否认为其是利用了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而不具有实用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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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街上买明明知道是盗版的DVD盘,用于回家后自己欣赏。从网上下载明明知道是盗版的计算机软件,用于在个人电脑上使用。此两种行为都违反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吗?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的责任吗?

感觉这两种行为都不对,但是没有找到适用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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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翻译《著作权法》成英文的翻译作者为什么可以是著作权人呢?著作权法不是不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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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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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27 07:40:46

Re:著作权有关的问题

(1)根雕,刺绣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条例第二条所述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主要是指:作品要能以一定的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这样其才能被人们感知,以及被利用和传播,进而实现其社会价值。从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2)一般的居民楼也有可能成为作品,只要其符合“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的定义。

(3)“鸟巢”、“国家大剧院”等建筑作品,应该不符合专利客体的要求,因为它们并不属于可以复制的独立产品。
starluan wrote:
著作权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问题:
(1)关于民间工艺美术作品,比如根雕,刺绣,按照“以某种有形形式”来说是不能取得著作权的对吗?
如果根雕不可以,那么为什么雕塑就可以呢?

(2)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是指诸如像“鸟巢”、“国家大剧院”、“武汉长江大桥”之类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作品吗?一般的居民楼不包括吧?

(3)对于“鸟巢”、“国家大剧院”之类的建筑作品,肯定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但是对于“武汉长江大桥”,能否认为其是利用了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而不具有实用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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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30 06:42:48

Re:著作权有关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由此可见,复制作品即可构成侵犯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由此可见复制盗版的计算机软件,就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

对于购买盗版的DVD盘自用的行为,理论上说应当也对著作权人有一定侵犯。不过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各种规定的着重点还是在于对传播、出租、直接复制行为的处理。对于消费者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处理结论,这和国情也有一定的关系,因为处理起来难度也比较大,难以制定出一个方面都很合适的规定。
starluan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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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街上买明明知道是盗版的DVD盘,用于回家后自己欣赏。从网上下载明明知道是盗版的计算机软件,用于在个人电脑上使用。此两种行为都违反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吗?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的责任吗?

感觉这两种行为都不对,但是没有找到适用的法条。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30 06:47:42

Re:著作权有关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五条中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由此可见只有“官方正式译文”才不适用《著作权法》,如果仅是自行翻译的法律、法规的译文,而为被作为官方正式译文的,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starluan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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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翻译《著作权法》成英文的翻译作者为什么可以是著作权人呢?著作权法不是不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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