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调处程序中,提出无效并被受理即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是否答辩期并不重要(细则82)。
再,最高院《规定》第9条指的是请求提出日,并非受理通知书发文日。事实上细则66之举证期限也是从请求提出日开始计算的。
无效程序中,受理通知书的到来非常之不及时,并不是“至少的半个月才能够出来”,事实上二个月可能也出不来。往往是,在你还不知道请求是否已被受理时,举证期限已经结束。(当然,有应诉通知书,还是可以申请加快的,前面已经讨论过了,可以到专利局小六楼找杨淑荣老师现场受理。)
侵权诉讼程序中,法官的对于中止申请的处理也不一致,关于诉讼开始前被告已经提出涉案无效且已在审查程序中的,个别法官要求必须在答辩期内重提一次,否则不予考虑是否中止。有些法官(地区)更过分,一定要在庭审(不是听证庭,是正式)结束后,才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