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提起无效宣告之日的界定的事务问题?

2007-9-20 16:54
28972
一个事务问题,一个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的前一天给专利管理部门邮寄了答辩状,并附上一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复印件,要求中止审理,问题是:在答辩期后的10天内均没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据估计被告是通过邮寄方式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立案的,即受理通知书至少的半个月才能够出来,
现在问:司法解释中的“提起无效宣告之日”是指邮寄请求书之日还是受理之日,如果如本案一样,受理之日在超过答辩期,那么专利部门可以不中止审理不?
   望大侠们积极讨论,并给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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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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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翁  注册会员 | 2007-9-21 00:37:53

Re:关于提起无效宣告之日的界定的事务问题?

首先,调处程序中,提出无效并被受理即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是否答辩期并不重要(细则82)。
再,最高院《规定》第9条指的是请求提出日,并非受理通知书发文日。事实上细则66之举证期限也是从请求提出日开始计算的。
无效程序中,受理通知书的到来非常之不及时,并不是“至少的半个月才能够出来”,事实上二个月可能也出不来。往往是,在你还不知道请求是否已被受理时,举证期限已经结束。(当然,有应诉通知书,还是可以申请加快的,前面已经讨论过了,可以到专利局小六楼找杨淑荣老师现场受理。)
侵权诉讼程序中,法官的对于中止申请的处理也不一致,关于诉讼开始前被告已经提出涉案无效且已在审查程序中的,个别法官要求必须在答辩期内重提一次,否则不予考虑是否中止。有些法官(地区)更过分,一定要在庭审(不是听证庭,是正式)结束后,才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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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oy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21 19:03:07

Re:关于提起无效宣告之日的界定的事务问题?

谢谢南山翁!
是否答辩期并不重要(细则82),但是专利局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又规定15日内答辩,这个期限能否和细则82有一些结合呢?反正地方专利局按照司法解释执行的占绝大多数。
这个问题我觉得没有很明确清晰的法条依据,
请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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