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具有多用途的产品,
仅部分用途与在先设计用途相似,
形状 、图案与色彩的组合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
是否属于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失眠者随笔  中级会员 | 2007-9-19 20:58:56

Re:请教" 关于部分用途相似" 的多用途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判

这种情况属于相似
具体的规定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2.1中:
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易拉罐和罐贴上的图案、色彩设计都具有对产品的标识作用,易拉罐和罐贴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
广告位说明
smdd  注册会员 | 2007-9-19 22:53:14

Re:请教" 关于部分用途相似" 的多用途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判

同意楼上,属于相似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9-20 03:53:35

Re:请教" 关于部分用途相似" 的多用途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判

谢谢 楼上两位, 但是注意我的问题中指的是 部分用途相似 不是相同的情况 .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9-21 08:08:34

Re:请教" 关于部分用途相似" 的多用途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判

问题没有解决,将贴顶上,请大家帮忙解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