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本国优先权

2007-9-18 02:35
562411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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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申请包含A.B权利要求保护A; 在后申请要求B的优先权;
如果此时A获得授权,那么是否可以要求B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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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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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9-18 03:22:08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不可以,已经授权就不可以了,在没有授权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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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9-18 18:53:40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这就是有疑问的地方:

法规说的是: 在先申请的主题;

如果主题B没有获得授权,不属于所说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

在看到的材料中没有对此加以区分,不知道其他人怎么看?
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9-18 19:05:28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中a授权的话应该过了优先权期限了吧...

还是分案比较实惠(加入只是授权通知的话)
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9-18 19:17:46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有个问题,“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举个例子:
1a
2a、2b
3a、3b、3c(数字是区分,1a=2a=3a)

2a可以要求1a的优先权,1a视为撤回,3a可以要求1a的优先权,这个时候是不是2a也视为撤回了,若根据防止重复授权看,则我的理解没有错吧

试着回答楼主的问题,细则33条的规定也应该是为了防止在要求优先权中出现重复授权的吧,所以在先申请只保护了A,公开了AB,尽管它已经授权,在后申请也应该可以要求B的优先权吧。

个人理解,请指教!
smpan  中级会员 | 2007-9-18 20:38:32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审查指南中有这样一段话: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后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

那么正常讲,在先申请是不会被授权的。在后申请在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候,是在先申请视为撤回,而不是在先申请的一项视为撤回。因此,整个A申请应该被视为撤回。反过来讲,如果A在以后的审查中,允许的一种修改是讲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可以补入权利要求书(满足单一性),那么就出现重复授权的问题。因此,我认为,B可以要求A的优先权,但是A是不应该被授权的。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9-18 22:58:27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综合现在的规定,这类情形分案是最有效的选择。
如果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确切说,应该是在先申请某一未要求保护主题),在先申请视为撤回,且从申请日全部放弃;没有实际意义。

我的观点:从法律的规定来看;
如果在先申请获得授权(要求保护主题A),在后申请要求在说明书中公开且未要求保护主题B的优先权,从法律上说是可行的。

这个念头不知道对错,请各位讨论;如果有不一样的看法,才有意思。
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9-19 00:48:56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还没授权的,在后申请分案或请求优先权均可,两者都能保留申请日,前者相比时间充裕一点,对撰写的特殊要求也少;后者的话必须把原方案A也写在权利要求中,否则在先撤回了就遭受损失了。

在先已经授权的话就没有任何办法了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9-19 01:01:59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sapphire_wang wrote:
在先申请还没授权的,在后申请分案或请求优先权均可,两者都能保留申请日,前者相比时间充裕一点,对撰写的特殊要求也少;后者的话必须把原方案A也写在权利要求中,否则在先撤回了就遭受损失了。

在先已经授权的话就没有任何办法了
谢谢,确实这样,没有异议。

但我的问题不在这里,是请教各位:针对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已经授权,在后申请还能否主张优先权的情况。
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9-19 04:22:27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明文规定不可以了。即便在先保护范围与在后不冲突,理论上符合要求但是实际程序上没有方法实现。因为在先申请前提是申请,在先是国内专利的话根本不会对其具体保护范围细究。

R33:\"....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原因主要就是:引导你去分案而不是申请优先权

而且上述规定也没有违背巴黎公约第四条:(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 .专利:申请的分案)
  C.(4)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2)项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起算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此处点明没有遗留任何权利,原文如下:
(4) A subsequent application concerning the same subject as a previous first applica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2), above, filed in the same country of the Union shall be considered as the first application, of which the filing date shall be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period of priority, if, 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subsequent application, the said previous application has been withdrawn, abandoned, or refused, without having been laid open to public inspection and without leaving any rights outstanding, and if it has not yet served as a basis for claiming a right of priority. The previous application may not thereafter serve as a basis for claiming a right of priority.

也表明了leaving any rights outstanding和 subsequent application的关系。所以可以认为楼主所述的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理论上应该享有优先权的可能,但是从专利权利稳定、程序节约原则以及权利保护范围清楚的角度出发这种申请优先权的可能是被禁止的。即我之前所说的一旦授权,没有其他任何办法了。

希望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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