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专利法规定,如果一个专利是在另外专利基础上发明的,应该取得之前专利人的实施许可。
1、但是如果我取得了专利权,尤其象实用新型这种,我并不知道我是不是在某专利基础上发明的,只是一般领域人员都可以知道的技术上发明的,所以,我没取得基础专利人的许可,我实施了自己专利,这时候有人告我侵犯了他的专利,即我包含了所有他的技术。这个时候,法院除了要求我停止侵权行为,还会要求我其他处罚吗?比如罚款。
2、另外一种,我自己没实施,许可其他人实施了,他人实施时候发生了如1的情况,有人告我实施许可的人侵权,这时候,法院会对我实施许可的人处以什么处罚?这时,我实施许可的人要求我返还当初许可的费用,可以吗?
谢谢!可能问题比较简单,但是本人确实比较混乱,希望取得大家帮助!
分享到 :
0 人收藏

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9-18 01:02:57

Re:一些授权的专利实施及许可实施后的侵犯他人专利问题

实用新型由于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导致很多授权的实用新型更本不能用来打侵权诉讼官司,只能当作市场中的一个买点。

第一个问题,这种情况,若你对他人造成了损失,肯定会要求你赔偿,作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申请专利前有义务进行检索下,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的研发,其次,也可以给以后的实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个问题,关于实施许可费的返还,在专利法的47条中介绍了一种情况,是被实施的专利权被无效掉了,若实施许可人有恶意,以及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要求实施许可人向被实施许可人返还许可使用费。

你所说的情况是,被许可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法好像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想应该是双方在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时候,写好相关的条款,同时实施许可人应该介绍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及被实施许可人自己也应该进行检索,若是实用新型可以要求出具检索报告。
我的看法是,具体的法条没有规定,而应该是双方协商的条款进行规定。
广告位说明
wstangj  注册会员 | 2007-9-18 21:38:30

Re:一些授权的专利实施及许可实施后的侵犯他人专利问题

法第63条第二款只说: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这里只有使用和销售两种实施方式,那是不是默认其他就一定要赔偿?
第二个问题我也参照无效看了下,但是确实没有找到依据,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