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审查制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原话。
外观专利初步审查中对“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做审查,那么“......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有谁来做出呢?《详解〉中有描述,由法院或者是相关行政部门作出有效的决定或者判决。
比较茫然,既然是想复审委提请无效请求,那这个所谓判决怎么得到?是不是在请求之前还要走访一下法院或者是相关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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