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后一种情况下,制造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么?

2007-9-14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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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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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an  中级会员 | 2007-9-14 19:02:12

Re:后一种情况下,制造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么?

对的
如果对制造者和销售者同时提起诉讼,制造者就没有管辖权了。这是为了让诉讼归于一个法院,总不能两个法院一起管辖吧。以原告提起的、具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受理。
另,如果原告只对制造者提出,那么就是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销售地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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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yi  注册会员 | 2007-9-14 19:31:48

Re:后一种情况下,制造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么?

此话当真,难道原告不可选择么?
smpan  中级会员 | 2007-9-14 20:11:24

Re:

原告可以选择啊
可以这样理解:
原告仅选择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9-14 21:15:54

Re:后一种情况下,制造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么?

知识产权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民事纠纷,因此理解知识产权的诉讼管辖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29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看出,如果侵权的既有产品制造者又有产品销售者,则侵权产品制造地和销售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不过就看原告起诉谁了。如果两个都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azknyr  新手上路 | 2007-9-15 00:43:44

Re:后一种情况下,制造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么?

shiyi wrote: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这里法条讲的是可以,不是应该。

为什么这么特地强调一下呢:
就是因为在一般理解情况下,或者在前述法条给的暗示或者引导下,人们一般是会对制造地法院的管辖权无异议,后一条其实是一种补充,是为了防止制造地法院的地方保护或者其他可能出现不公正的因素,而给予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措施,但并没有排斥另外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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