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合并式修改的时间限制疑问

2007-9-14 18:19
25912
G4-3-4.6.3 说可以采用合并式修改是在下述三种情况的答复期限内: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请问,这三种情况的答复期限是指书面的答复期限么?
          如果在口审时候复审委依职权引入新的理由,此时的答复期限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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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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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an  中级会员 | 2007-9-14 18:44:48

Re:合并式修改的时间限制疑问

这三种情况的答复期限是指书面的答复期限么?
指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期限,是书面的方式
如果在口审时候复审委依职权引入新的理由,此时的答复期限是什么呢?
专利权人可以当面辩论,也可以保留以后以意见陈述书的方法进行书面回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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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inblue  注册会员 | 2007-9-14 22:36:00

Re:合并式修改的时间限制疑问

楼上的,所谓\"也可以保留以后以意见陈述书的方法进行书面回答的权利。\"

请问依据从哪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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