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它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氯”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的公开或者“氟”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丧失新颖性。
各位:在家不觉这里上下位概念有问题吗?
第一,对比文件允许其使用上位概念,必是其权利要求书对说明书的概括得到下位的支持,比如,当初,仅仅铜的实施例是不会允许其用\"金属\"的,而只能用\"铜\",所以,\"金属\"必覆盖铜\\铁\\铝等具体的下位概念。换言之,如果,铜不丧失新颖性,那么,铁肯定也不丧失新颖性,依此类推,一个个下位均不丧失新颖性,则“金属”要保护的权利何处体现?
第二,发明创造也太容易了,从中选一个下位来实施,有新颖性,不会侵权,那麽,当初要在权利要求书中概括,以扩大保护范围的意图岂不落空?
请高人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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