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对专利局各类处理决定的态度一直是“不求甚解”,但这次备考看审查指南时发现有以下这么一段规定: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中规定:
(3)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上面是对分案申请两种不合规的情形所作出的规定,但类别不一致时,专利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而申请人、发明人不一致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请问:
1、这两种通知书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什么?视为未提出是否意味着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视为撤回是否意味着只能要求恢复权利或者行政复议了?
2、视为未提出以后可以直接走“权利恢复程序”或者“行政复议”吗?
3、什么情形规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什么情形作出视为撤回决定,这有法理依据吗?还是纯粹就是人为拍脑袋选择的?
4、视为未提出和不予受理这两种决定又有什么区别?
希望能得到高手的意见!!拜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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