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对专利局各类处理决定的态度一直是“不求甚解”,但这次备考看审查指南时发现有以下这么一段规定: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中规定:
    (3)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上面是对分案申请两种不合规的情形所作出的规定,但类别不一致时,专利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而申请人、发明人不一致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请问:
   1、这两种通知书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什么?视为未提出是否意味着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视为撤回是否意味着只能要求恢复权利或者行政复议了?
   2、视为未提出以后可以直接走“权利恢复程序”或者“行政复议”吗?
   3、什么情形规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什么情形作出视为撤回决定,这有法理依据吗?还是纯粹就是人为拍脑袋选择的?
   4、视为未提出和不予受理这两种决定又有什么区别?
                      希望能得到高手的意见!!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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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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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9-14 05:24:59

Re:视为未提出和视为撤回两种程序适用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1、视为未提出 可以再提 只要符合分案提出的时间要求,视为撤回则需要恢复权利;
2、视为未提出不可以复议,也不可以恢复权利,因为权利本来就没有丢失,继续提就是。
3、个人总结了一下,视为未提出一般是申请人提出的文件不符合要求,而视为撤回一般是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通知不作为。
4、区别因该就是第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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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9-14 07:12:39

Re:视为未提出和视为撤回两种程序适用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谢谢楼上!言简意赅!
hnshh  新手上路 | 2007-9-14 22:53:21

Re:视为未提出和视为撤回两种程序适用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2、视为未提出不可以复议,也不可以恢复权利,因为权利本来就没有丢失,继续提就是。------此种解释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9-15 05:58:08

Re:视为未提出和视为撤回两种程序适用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2、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中止程序不服的;对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

  除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hnshh的说明是对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可以复议,自己当初没有注意,不好意思误导了楼主。同时谢谢hnshh指出。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9-15 06:31:08

Re:视为未提出和视为撤回两种程序适用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谢谢二位,问题的答案可能已不是最重要的,这种互相批判、学习的过程和氛围让我很受益!我发觉自己以前忽略了这个平台的价值!
劳特派特  注册会员 | 2007-9-17 05:28:55

Re:视为未提出和视为撤回两种程序适用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两个人的说法都有道理,并不矛盾:
视为未提出,作为一种行政决定,当然可以诉讼;
同时,局限在行政程序内部,既然视为未提出,当然可以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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