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所述的情况,其实类似发明或新型中的“抵触申请”。在外观设计中是没有抵触申请的情况的。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只回出现重复授权而不会出现抵触申请;其次,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由于保护的主题不同,所以也不会构成重复授权或者抵触申请的情况。
你举的例子中,甲申请的实用新型只能对其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其中不涉及外观设计的保护,这与乙申请的外观设计之间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两种专利权。
由于我国专利实施的是先申请制,不光对外观设计如此,对发明和新型也是一样的,因此甲只享有先用权并不是只有外观设计中才会出现这种现象。
chunfeng wrote:
杨老师
你好
上课的时候好几个老师提到,外观设计的在先权利不可以是在先的专利权
假如有这种情况:甲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但是尚未得到授权,乙随后以与该实用新型的外观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样的产品上。后来二者都被授权了,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发生权利的冲突,如果不能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那么甲实施其外观设计是否会侵害乙的权利?如果甲享有先用权,但是先用权不能扩大其生产规模,也不能单独转让,这对甲是不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