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指南中的一个小问题

2007-9-1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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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2006版审查指南,发现如下的一个小问题,请大家讨论下。

1、指南P470, 第五部分第八章 2.2.4 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最后一段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并标明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告日。”
表明无效程序中是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可以修改的。但是

2、指南P377,第四部分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4.6.1 修改原则 最后一段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表明无效程序中是不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修改的。

以上两处岂不自相矛盾?各位发表一下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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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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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9-13 23:54:37

Re:审查指南中的一个小问题

上述两个说法的适用场合不同。

第一个是针对部分无效的;第二个是为防止专利权人无效过程中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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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mingok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14 21:01:03

Re:审查指南中的一个小问题

谢谢LS!

似乎想明白了:外观设计专利在成套产品设计的情况下,如果有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效,则不影响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修改专利文件的。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9-15 01:27:40

Re:审查指南中的一个小问题

这是在细则第68条未修改的情况下不得以而为之的指南的写法。
在改法后这一点会得到解决,即在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可以删除外观专利中的部分图片,例如,茶壶、茶杯一起申请,但茶杯不是新的,被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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