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2006版审查指南,发现如下的一个小问题,请大家讨论下。
1、指南P470, 第五部分第八章 2.2.4 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最后一段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并标明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告日。”
表明无效程序中是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可以修改的。但是
2、指南P377,第四部分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4.6.1 修改原则 最后一段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表明无效程序中是不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修改的。
以上两处岂不自相矛盾?各位发表一下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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