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是复审委内部程序的一种规定,主要也是为了方面实践中的操作而制定的。重新启动并不一定等于重新开始一个新的无效,也可以从终止的程序继续开始。
其实,有关程序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审查实践中节省程序、便于操作,如果不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失,一般来说不会有什么大的原则问题。
chunfeng wrote:
杨老师
你好
你在上课的时候提到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复审委发出了视为撤回通知书,无效宣告程序将终止,如果当事人提前诉讼,法院判决复审委败诉,复审程序将重新启动。但是如果复审委发出宣告无效通知书,并不必然导致无效程序的终止,因为法院可能撤销该决定,复审程序继续进行。
但是,我认为,在视为撤回的情况下,如果复审委败诉,也是继续以前已经进行过的无效程序,而不是程序的重新启动,因为视为撤回通知书可以发生在无效程序的任何阶段,而不是开始阶段。如果是重新启动,是否意味着当事人需要重新开始无效请求程序呢?
同时,谢谢您对学生前面所提问题的解答,真是受益非浅[s:2][s: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