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feng wrote: 另外,”6.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6.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未写明或者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外国优先权对申请号没有要求,反而本国优先权如果些错申请号也有严格要求,其原因是什么啊?
chunfeng wrote: 最后,”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这里好像”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三者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是在优先权声明中似乎对”申请号“并不是要求很严格,而是更关注前两者,有什么分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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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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