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优先权是否对本国存在歧视?

2007-9-13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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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要求本国优先权时,”6.2.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一个是”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一个是”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如果”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难道也要交转让证明文件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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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feng  注册会员 | 2007-9-13 18:12:46

Re:优先权是否对本国存在歧视?

另外,”6.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6.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未写明或者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外国优先权对申请号没有要求,反而本国优先权如果些错申请号也有严格要求,其原因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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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feng  注册会员 | 2007-9-13 18:33:37

Re:优先权是否对本国存在歧视?

最后,”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这里好像”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三者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是在优先权声明中似乎对”申请号“并不是要求很严格,而是更关注前两者,有什么分别吗?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13 19:18:13

Re:优先权是否对本国存在歧视?

1、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如果”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也要提供转让证明文件。因为要求国内优先权后,在先申请会被视为撤回,而外国优先权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国内优先权必须提供转让证明。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13 19:23:31

Re:优先权是否对本国存在歧视?

对外国优先权的形式规定主要是为了符合《巴黎公约》的要求,相比对国内优先权的形式要求确实更严格一些。大致是因为国内优先权中,国别信息已经不能成为区分在先申请的因素,所以申请号和日相对更重要了。


chunfeng wrote:
另外,”6.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6.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未写明或者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外国优先权对申请号没有要求,反而本国优先权如果些错申请号也有严格要求,其原因是什么啊?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13 19:29:57

Re:优先权是否对本国存在歧视?

恢复条款中有关国外优先权的部分同样是为了适应《巴黎公约》的要求,公约中未将优先权申请号作为必须提供内容。主要是因为各国申请号差别很大,难以作为识别在先申请文件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当国别和申请日确定后,大致上就可以确定一份优先权文件了。

有关程序的规定,一般来说没有什么过多的法律原则,主要来源于习惯和约定俗成。
  
chunfeng wrote:
最后,”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这里好像”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三者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是在优先权声明中似乎对”申请号“并不是要求很严格,而是更关注前两者,有什么分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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