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上问题,在2006版的审查指南中已经删除-我理解为不允许大陆亲属代办委托
但《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仍然有上述可以由大陆亲属委托的相关规定,是否应该以审查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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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an  中级会员 | 2007-9-13 17:12:47

Re:港澳台委托大陆亲属委托(新指南,与有关规定 不一致)

以新修改的指南为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台湾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可以由本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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