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2007-9-12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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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13 18:21:49

Re:关于:“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对应“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是可以进行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的。”  这句话,优先权的原则中所说的“在先申请”指的是“原申请”所要求的优先权,并不是指“原审请”本身。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是可以进行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的。”  ,所述的情况主要是指:原申请已经要求了优先权,分案也要求同一个优先权,但因为符合细则第7条的理由而丧失了权利,可以依据细则7条办理恢复手续。


娃娃 wrote:
审查指南中:6.2.5中的第4项:(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是可以进行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的。

疑问:1、审查指南中不是提到:在先申请不应是分案申请,同时,在先申请的主题应该满足:没有要求国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么?
那么这里提到“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可以进行优先权要求的恢复怎么理解,是否和前面的规定相矛盾?
2、是不是说在先申请不能是分案申请,但是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是可以作为在先申请?
3、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经要求了优先权,又怎么可以作为在先申请呢?

附:
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要求本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号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了优先权要求费。
(3)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5)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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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inblue  注册会员 | 2007-9-20 00:12:57

Re:关于:“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杨老师,
       这句话的意思是否是指:申请人在提出分案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也未上交任何优先权文件副本(的复印件),没缴费;在此情况下,如果原案已经要求了优先权,则申请人可以主动要求恢复该分案的优先权。
       问题是,申请人主动要求恢复优先权的期限怎么计算呢?R7.2恢复期限的起点从什么时间开始?
       同样的,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以后,主动提出恢复复审的期限怎么计算呢?
       谢谢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20 06:47:51

Re:关于:“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annainblue wrote:
杨老师,
       这句话的意思是否是指:申请人在提出分案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也未上交任何优先权文件副本(的复印件),没缴费;在此情况下,如果原案已经要求了优先权,则申请人可以主动要求恢复该分案的优先权。

你上面的理解是正确的。


annainblue wrote:
       问题是,申请人主动要求恢复优先权的期限怎么计算呢?R7.2恢复期限的起点从什么时间开始?
       同样的,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以后,主动提出恢复复审的期限怎么计算呢?

R7.2恢复期限的起点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处即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出驳回决定后的三个月的复审的期限,我人为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外,应当不能再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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