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在审查指南上新颖性审查基准部分152页(2)中对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栏写道:“例如,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的发明与用作催化剂的化合物X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化合物X的发明与用作催化剂的化合物X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化合物X用途改变,但决定其本质特征的化学结构式并没有任何变化,因此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接着我在检索专利的时候就看到同一专利权人先后获得授权的两个专利:“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 ”和“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 ”,我的疑问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同样是左旋奥硝唑,它的两种不同的用途就可以都授予专利权?不存在新颖性问题么?还是因为这是药物产品发明,可归属到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中作为特例授予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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