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以下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4年卷四)
A 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对其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B.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之前对其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C 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D.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后提出的主动修改文件,专利局一概不予接受。
参考答案ABD’
分析:我认为上述答案值得商榷。我认为如果确认答案C为正确答案,那么答案AB也正确,答案中只有D是错误的。
支持理由来自(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8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此外,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8.1 申请人主动修改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对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可以理解为可以自两个月内,也可以在两个月外对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此外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8.1中的论述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审查指南又规定,“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即 “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即使是在超出两个月后的主动修改,审查员也接受这种修改”,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授权前的任何时间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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