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2.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3. 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型,则不予受理。
没人回,查找了一下,希望没理解错:
(张清奎●专利审查概说)
分案申请请求书中缺少原申请的申请号或申请日的,审查员按一般专利申请受理,按提交申请文件日期确定申请日。
分案申请改变原申请类别,审查员按一般专利申请受理,按提交申请文件日期确定申请日。
(审查指南)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所以我的理解是,
1:会依分案申请的提交申请文件日期确定申请日
2:会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审查员再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3:分案申请改变类型,还是会受理,但是审查员会再发出未提出通知书,分案申请就会视为未提出。
不知道是不是这样呢? |